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合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日常应当遵守的各项一同生活的规则、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但并不是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本钱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聚众斗殴没导致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我们的行为大概产生伤害别人与自己被别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他们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和其他一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同一罪名一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